各州(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省级有关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九二O医院:
按照国家医保局开展第五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要求,规范血液透析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整合规范血液透析费等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同步终止《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及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的通知》(云医保〔2024〕56号)及相关文件中“血液透析”等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整合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省级基准价(即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各州(市)在不超过省级基准价的前提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透析类相关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中选结果,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鼓励和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集采,并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
四、将整合规范的血液透析费等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项目管理,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
五、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零时起执行。各州(市)应加快制定公布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与本通知同时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血液透析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pdf
51视频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